温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温政发[2009]82号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建筑业是我市的传统产业,也是我市的规模产业和支柱产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台州市建筑业发展战略,鼓励建筑业企业不断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走质量兴业、人才兴业、科技兴业道路,切实提高建筑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更好地发挥在我市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一)做大做强建筑业。“十一五”期间,建筑业增长速度高于全市其它支柱产业的平均水平,建筑业地位进一步突出,专业结构齐全,施工领域拓宽,规模企业比重明显增加,国内市场竞争力提高,国际市场开拓有新的突破。到2011年,建筑业总产值达到400亿元,建筑业增加值90亿,税利总额24亿元,逐步向建筑强市目标跨越。
(二)做大做强建筑业企业。到2011年,培育集团化建筑龙头企业6家,其中建筑业产值超60亿元的1家、超50亿元的2家,有3家企业成为国家特级企业。培育重点骨干建筑企业20家,其中建筑业产值超10亿5家。
二、扶持政策
(三)积极培育规模企业。每年评选命名一次市建筑业龙头企业、重点骨干企业,十大市场开拓能手、十大优秀项目经理(建造师)。凡年完成施工产值15亿元以上,且在市内入库税金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命名为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完成施工产值达2.5亿元以上(非房屋建筑企业施工产值达1.5亿元以上),且市内入库税金达1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命名为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应享受市十强工业企业的各项扶持、优惠政策,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应享受市重点工业企业同等的扶持、优惠政策。
(四)积极培育规模市场。凡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外形成年产值超3亿元的规模市场时,市建工、财税、人事、金融等有关部门应结合当地建筑市场实际情况,提供开拓市外市场需要的帮助与支持。建工部门应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银企合作机制,金融部门应加大对建筑业龙头企业、重点骨干企业的综合授信额度。设立政府保函基金,鼓励施工企业到境外承接施工业务,由商业银行为施工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保函或担保。
(五)积极开展合资合作和以商引商。与外商创办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实际外资达200万美元以上的,自该合资合作营业第一年实现税收起,财政部门按其当年上缴地方财政新增实得部分(仅指新增企业所得税部分)的15%,奖励给企业,连续享受三年。凡经企业引荐外商设立合资、合作和独资建筑企业,实际外资达200万美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按外商投资企业当年上缴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15%一次性奖励给引资有功企业,若合资合作的对象或引入的企业是世界500强,奖励按30%计。
(六)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信息化建设。对经备案登记或核准且所购置的设备(包括软件)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予以补助。其中引进先进新设备按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采用国产先进、智能一体化设备按实际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其他新设备按实际投资额的6%予以补助。单项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具体按《关于推进创业创新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温市委发[2008]36号)执行。
(七)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建筑业企业应加强与高校的合作,多渠道、多形式地培养人才,培训费用经有关部门确认可按实在管理费中列支。建筑业企业引进入才,享受相关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八)加大职称改革力度。建筑业企业中无相应学历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对我市经济作出重大贡献、业绩突出的专业人员,人事部门会同建工部门结合专业特点,采取适当方式考核评估后,根据其实际水平评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积极开展各种学历教育,创造条件鼓励建筑业企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
(九)解决企业生产用地。凡获台州市“513”工程培育企业、十强施工企业、十强专业承包企业、十强劳务企业、重点骨干企业和温岭市建筑业龙头企业、重点骨干企业,需要办公、生产、仓储、职工集体宿舍、民工集中居住用房(民工之家、民工学校)建设用地时,按工业企业同等政策予以落实。
(十)鼓励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总承包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进一步做大做强。企业在联合、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评估、土地、房产、车船等变更费用,享受转制企业的有关费用减免政策。同时,应大力培养和发展交通、水利、铁路、电力、钢结构、智能化等专业,进一步做专做强。逐步形成以施工总承包为龙头、以专业施工企业为骨干、以劳务作业为依托的企业构架。
(十一)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建筑业企业被市政府列入上市计划的按《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补充通知》(温政发[2008]23号)及《关于下发温岭市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发[2008]13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鼓励创建优质工程。符合优质工程创建条件的市内公共建筑工程,应列入创优计划,其他项目(包括市政、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鼓励列入创优计划。
实行优质优价制度,并将此规定纳入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中。对已列入创优计划并获得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奖励施工单位一定比例的优质工程经费: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温岭市级优质工程经费分别为该项目中标总价的2.0%、1.5%、1.0%、0.5%(价款不累计)。
(十三)加大优秀项目班子人才储备。在我市承建的工程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建造师),自获奖发文之日起5年内在我市区域内可同时承接3项工程;在我市承建的工程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建造师),自获奖之日起2年内在我市区域内可同时承接3项工程;在我市承建的工程获得台州市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建造师),自获奖发文之日起2年内在我市区域内可同时承接2项工程;获得温岭市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经理(建造师),自获奖发文之日起1年内在我市区域内可同时承接2项工程,获不同奖项按最高奖项计算。
三、奖励政策
(十四)设立企业荣誉奖。市建筑业龙头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市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市建筑业十大市场开拓能手奖励每人1万元;市十大优秀项目经理奖励每人0.5万元。
凡被评为省级以上(含省级专业协会)优秀(先进)集体,奖励10万元。
鼓励企业提高地方贡献率。龙头企业当年市内入库税金超过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班子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重点骨干企业当年市内入库税金超过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主要经营班子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十五)设立名牌工程奖。每年对获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优秀设计、安全文明标化样板工地、科技示范工程奖(不含参建),由市政府通报表彰,给项目经理(设计项目班子)以下奖励: 创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的奖励100万元;创其它国家奖项的奖励20万元;创省级奖项的奖励10万元(外省减半)。
创台州市括苍杯的奖励5万元。
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十六)设立资质升级奖。一级建筑企业升级为特级建筑企业的,奖励30万元;二级建筑企业升级为一级建筑企业的,奖励10万元;三级建筑企业升级为二级建筑企业的,奖励5万元。
(十七)设立境外市场开拓奖。施工企业获得国家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获得当年奖励10万元。有资格承接境外业务(含分包)的施工企业当年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3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5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十八)设立科技进步奖。施工企业成立并被批准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万元,获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50万元;获省级工程建设工法每项奖励2万元,获国家级工程建设工法每项奖励10万元;获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5万元;获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每项奖励20万元;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项奖励30万元。
各类奖项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本意见发文之日起生效,原《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6]15号)同时废止。
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建筑业 发展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