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建规〔2009〕311号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切实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遏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势头,防范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纠纷的发生,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州市建筑工程质量
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切实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工程许可管理
1、各地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内部抄告制度,即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某一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施工许可管理部门。
2、建设单位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进行处罚外,同时按照《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管理办法》予以处理,且对台州市内企业暂停台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业务6个月、台州市外企业予以清退。
二、严把原材料进场检验关
3、各施工单位应当严把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节能材料、电线、电缆等建筑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关,尤其是钢材进场时,除认真核对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资料外,还应当对其外观尺寸(带肋钢筋包括肋高、横肋间距)及重量偏差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的应当立即退场。
4、各地见证取样检验机构在接受钢材力学性能检验试件时,应当对其外观尺寸(带肋钢筋包括肋高、横肋间距)及重量偏差进行检测,发现不合格的,应当退回试件,并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将该批钢材立即退场。
5、各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的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责令退场。
三、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
6、各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认真落实工程施工安全三阶段验收制度,同时在隐蔽工程抽查时对下一道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工整改,整改完毕经复查合格的,方可同意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如钢筋隐检时,发现模板支撑系统未按照专项方案实施或者不牢固稳定的,或者作业层临边防护不严密的,即使钢筋隐检合格,也应当责令下一道工序暂停施工,直至安全隐患排除,方可同意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7、为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建筑原材料的质量监督管理,各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检测机构应当配合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建立检测不合格建筑原材料的追查系统,建立不合格建筑原材料的同批次、生产厂家、销售企业的全市联动抽检机制,杜绝不合格建筑原材料进入施工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