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通知
各建筑施工企业:
现将台州市建设规划局《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通知》(台建规转[2007]31号)及浙江省建筑局《关于在全省建设工地推广建立民工学校的指导意见》(浙建管[2006]2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加强对建筑业农民工的组织管理和教育培训,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特级、一级企业在今年6月底前要建立民工学校总校,二级企业在今年年底前要建立民工学校总校。
三、自2008年1月1日起,新开工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工地都要建立民工学校。
1、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申报温岭市及以上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
四、民工学校建设参照浙建管[2006]23号《关于在全省建设工地推广建立民工学校的指导意见》执行。
五、民工总校建立时,企业受条件所限,校址可以租赁,师资可以聘请。建筑工地民工学校建设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按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文件要求,落实基本教学条件。
六、总校设立后15日内企业应向市建工局注册,报送“温岭市建筑企业民工学校总校基本情况表”(附表1)一式二份。
建筑工地已建立民工学校的项目部应在学校建立后15日内向市建工局备案,报送“温岭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基本情况报告表”(附表2)一式二份。
七、为落实培训教材,省建管局同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安全分会组织编写了《建筑施工基本安全知识》一书,现已出版发行,请各企业于8月23日前至局质安科领取(数量详见附表3),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76-86111942。
八、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民工学校建立和民工培训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专人和经费切实抓好,我局将不定期地对民工学校的建立、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建筑 农民工 学校 通知
抄送: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建工处,温岭市府办、安监局、质安站、设计院(所)
温岭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2007年8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