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市质安站: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精神,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安装与拆除、使用与维修、检测与验收、培训与持证等各环节管理责任,严格按照规范规程操作,安全使用建筑起重机械。
二、严格建筑起重机械市场准入制度。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吊、施工升降机必须持有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塔吊、施工升降机产权单位于6月1日前到建工局办理备案手续。
三、塔吊、施工升降机的出租、自购单位应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认真记载设备的历次使用地点、使用时间、运行故障状况,做好定期检验、维修保养和技术改造等记录,凡是移地重新安装前要做好设备的例保。
四、规范设备租赁行为。租赁和使用单位在租赁合同中要明确双方安全责任、设备的维修保养时间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五、要对达到使用年限的塔吊、施工升降机进行安全评估,未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六、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行为。塔吊,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相应资格人员负责安装拆卸,每台设备都必须制订专项的安装、拆卸、顶升、附墙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查其方案,经监理单位签注意见后方可施行。安装、附墙阶段完成后要做好交接验收手续。
七、塔吊、施工升降机安装后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验收合格,且应当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安装验收资料、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建工局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现场使用期超过一年的要进行再次验收。负责验收的检测机构要按照现行的验收项目,逐项验收,不得缺项,验收报告要公正客观,严把安装质量关。
八、各塔吊、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单位要加强对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实行持证上岗,操作工上岗前要了解设备的结构特点,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做好台班运转记录,做好限位保险装置的检查和保养,连接件的紧固。
九、施工现场已投入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于6月1日前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验收合格。因时间紧迫,请各项目部尽快做好相关机械的汇总工作,上报建工局进行一次性检测。6月1日后,我局将对各项目部组织专题检查,对没有及时上报的项目部和企业将予以严肃处理。联系人:乐文荣,联系电话:86121057。
十、各种桩机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2008年5月12日